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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都是房子惹大祸

发表于2012-06-07

    2009年5月,海口市秀英村周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,以市价卖给了张某。张某按照协议付完首款后入住。时至今日周某都未遵照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张某,无奈之下张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,不料周某反诉购房协议无效,反诉理由为该房子为婚后购买,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当初卖房之时未经得其妻同意,据此其单方与张某所订协议无效。2012年3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周某与张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有效,双方应继续履行。

    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想必很多读者关心的不仅是周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,还包括了未经配偶同意就能把共有房子卖掉这一事实。其间有几个关键要素,让海口中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

    

   

     首先,该房产只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,张某对周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,当时房屋的售价也与市场价格相适应,按照法律规定,张某对该房产属于善意取得,周某就不得以房屋共有权人——也就是其配偶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。

     其次,买受人张某与周某订立购房协议后已实际入住该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”该条明确了购房者在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情形下,购房协议依然有效,受到法律保护,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。据此海口中院作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判决。

     海口中院提醒消费者 , 当遭遇卖房人以配偶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,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,遭遇纠纷的消费者应懂得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。同样值得注意的是,若夫妻婚后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,这类房产可能会被他人善意取得。不知情的配偶虽无法取得房产,但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(三)第十一条的规定,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。


 

发表于2012-06-07
发表于2012-06-07
 不错哦……
发表于2012-06-07

昏~

发表于2012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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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2-06-08
发表于2012-06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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